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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2008/1/13    阅读次数:886     
申办条件
    1、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创新药物等项目,国家863计划等各项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简化认定程序;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申办材料
    申请材料:认定申请:(1)申请书;(2)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以上若无可免);(4)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项目须具有相应的批文;(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政策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表;(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收费标准与依据
    资金使用:由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办事手续与办事程序
    
1、认定程序:
(1)登陆“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打印形成标准格式材料;(2)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
(3)区科委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4)由市成果转化中心组织专家实施网上评审;
(5)通过专家评审同意推荐的项目提交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6)凡列为国家科技计划、创新基金和专利二次开发项目或获得一、二、三类新药证书、软件产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六大类科技成果项目执行简化程序。项目完成网上申报后,提交区科委初审,并经市成果转化中心受理审核后,直接提交评委会审定;
(7)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市成果转化中心发文通报落实相关政策的各委办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各项目认定申请单位;(8)由市成果转化中心向被认定转化项目的所属单位颁发认定证书,宣讲政策落实程序,并通过传媒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认定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2、办理程序:
(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税务局;
(2)区税务局初审,区财政局复审,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3)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4)区税务局将核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返还企业;
(5)财政扶持资金每年分三次兑付,流转税分上、下半年二次兑付,企业所得税在清算后一次兑付。
    
    
◎备注
    
享受政策      
1、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2、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3、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认定之日次月起三年内相关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4、内资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认定之日次月起五年内相关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5、外商投资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认定之日次月起五年内的相关营业收入和项目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相关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管理制度:市成果转化中心对认定项目的转化情况实施全程督查,并进行跟踪服务。若发现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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