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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负责人就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2008-01-10    阅读次数:136     
问: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对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能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吗?
  答: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明确要求,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今年初开展了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国共有约163万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的信息当中,大量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今年初开展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过程中,为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天津、福建、山东、广东、重庆、青岛等许多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或办法,对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中,全国未出现泄露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的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尽职尽责地依法履行了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保密工作是扎实可靠的。
  但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在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过程中,部分纳税人仍然对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密心存疑虑,害怕自己申报的个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被泄露。为了消除纳税人的这些顾虑,进一步加强和统一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依法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做好保密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具体要求。这个文件的下发和落实,必将进一步促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做好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工作,更好地履行为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法定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推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问: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诸多信息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哪些信息保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需要为纳税人保密的信息,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中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二是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三是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等。
  问: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不被泄露?
  答: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保密,涉及到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的各个环节。《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密管理:
  首先,在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受理申报的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对实行邮寄申报的,要确定专人负责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税务机关要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
  第二,在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工作环节之间,要严格按照征管工作规程交接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办理交接手续。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下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保密信息的限定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信息资料的借、还手续。
  第三,要确保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资料、记载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以及登载有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个人收入档案,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依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也应存放在设有防盗设备的安全保密的场所,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问:在税收宣传和外部门查询过程中,如何确保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漏?
  答:《通知》规定,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税务机关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
  在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税务机关应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但要说明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的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
  问:如果有税务机关或者税务干部泄露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层层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层级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责任。对未依法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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