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就总机构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1. 政策要求: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在年度中间撤销其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纳税人按季到征收大厅申报入库。
2.《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开具要求:在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当年的剩余期限内,该已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仍应参与分配。总机构纳税人在开具《分配表》时,仍将其列为分支机构予以分配。自所属期次年1月1日起,该机构应停止参与分配,并不在《分配表》中列为分支机构。
3. 对于一个年度内撤销多个外省市分支机构的,总机构纳税人应逐个按已撤销外省市分支机构的应摊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