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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
2011/3/26 阅读次数:1595 |
问: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如何确认其免税利息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问、企业2010年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问: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
超限额部分,先冲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其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红利额小于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其差额部分可调增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数,但不得超过原计税成本。
问: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税前扣除?若不可扣除,则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结余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对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税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用完后,企业按税法规定核销的坏账损失或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冲销(冲回)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
问:若企业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一项免税项目业务,没有从事其他免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纳税调增40%,再将此调增部分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只从事免税项目业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属于免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部分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若企业既有免税所得,又有应税所得,应分别进行核算。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应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支出,可按销售收入等要素分摊免税项目应负担的部分。免税所得分摊的上述费用支出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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