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入 的 确 认
一、收入总额的定义和形式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非货币收入的计价:以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按市场价格确定。
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九大类。
1、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法差异,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为主要计税依据,收入总额也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计税收入为基础,但在同一项目上对收入的确认也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8〕875号.doc(房地产企业等特殊规定除外)。
下面就由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不同、确认原则不同形成的差异在汇缴中如何处理进行举例说明:
某公司取得客户250万预付款(预收款),该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没有发货,该公司就这笔取得客户预付款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确认收入。(错 )
(1)增值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首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上述已确认的增值税收入,只有在发出商品能结转销售成本情况下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3)年度汇缴处理:如果上述案例在当年度未发出商品,由于确认收入原则有差异,所以在附表三第5行次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当中进行反映,第1列填报帐载金额250万;第2列填报税收金额0;第4列自动反映调减金额250万。
(汇缴附报资料中对调减内容要附注说明)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问:分期确认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该如何填报?
例:某安装公司2008年承接一项设备安装工程,预计期限3个月完成,合同收入3万元,成本2万元,到12月底完成60%,2009年1月31日全部完工,企业按会计制度在08年确认收入3万*60%=1.8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本案例中该安装工程虽跨年度但在3个月内完成了,因此在所得税法上可以不确认当年 度的收入及费用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1)收入时间确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收入金额确认: 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 如被投资方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应将全部收益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确认。
(3)被投资企业同属本市的,则投资方应当提供被投资企业税务部门出具的《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若属被投资企业是外省市的,则投资方应当提供被投资企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
(4)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财税【2008】159号
(5)老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发文日期: 2010-10-27
(6)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超限额部分,先冲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其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红利额小于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 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其差额部分可调增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数,但不得超过原计税成本。(按利润分配单)
5、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例:租金收入,2010年收到合同期2年的租金收入10万元,2010和2011年各5万元,租金一次性于2010年全部收到。
企业应按会计制度确认2010营业收入10万元,同时缴纳营业税10万*5%=5000元,但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按所得税确认原则,可以对属于下一年度的收入作调减处理(汇缴附报资料中说明调减理由)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
8、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08]875号)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
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 主要形式如下:
(1)财政拨款:主体为各级政府;对象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内容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补助性质,计入营业外收入。小区企业取得的返还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税[2008]151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资金收入均计入不征税收入。【文件依据】财税[2009]87号
要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对该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填写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第38行次进行纳税调增,如果该专项收入在5年内未形成费用支出,在第6年作为应税收入。
税前扣除
一、扣除的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所得税扣除标准.doc
扣除的分类:权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扣除的类型:据实、限额、禁止
扣除的基本条件:1、实际发生(真实);2、相关、合法;3、合理
二、具体扣除项目:
(一)、公益性捐赠扣除
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 捐赠时要索取捐赠票据,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亏损企业的捐赠不得扣除。
特殊规定:
企业向上海世博会等特殊规定捐赠的可全额税前扣除(包括亏损企业)。
(二)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问: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3)问: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4)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5)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前扣除数大于实际发放数,应作纳税调整,次年发放作调减)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a)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基本社会保险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强调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扣除。
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超过政府规定的比列的住房公积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上海市规定: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7%、补充住房公积金8%,合计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四)、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商业保险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六)、借款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利息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关联方利息支出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按借款金额不超过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以内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无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有合法凭证。
(3)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规定:
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
(七)、汇兑损失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八)、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的有 ( abcde )。
a. 向职工提供的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b. 向职工提供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c. 向职工提供的职工交通补贴
d.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职工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e. 向职工发放的职工困难补贴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3、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全额扣除职工培训费支出后计算限额。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九)、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发生数*60%与销售收入*0.5%按孰低原则作为限额在税前扣除,无销售收入的按发生数的60%计算限额。(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包括视同收入:
例举一下几种视同销售情况: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2)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 如自建商品房用于福利分房、产品分给职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3)企业将外购的货物、自产的货物作为投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被投资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用于对外捐赠),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4)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委托手表厂加工了一批手表送给了客户视同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另外在日常操作中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下(abcd)收入应当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A.销售残次品B.销售副产品C. 销售下脚料D.销售边角料
不视同销售:
将自产的货物(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建造本企业厂房,但要缴纳流转税!!!)、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再视同销售;
注意事项
例1准予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基数的有(acef )。
a. 产品销售收入 b. 接受捐赠收入 c. 房屋租金收入
d. 营业外收入 e.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 f. 出租包装物收入
例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但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会计上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收入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基数。
(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医药、化妆品、饮料生产企业按30%)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预合同》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销售并作为销售收入基数。
问: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可结转扣除?
答:企业以前年度未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结余数,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结转扣除。业务宣传费不可以,特殊:除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扣除。
(十一)、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十二)、准备金
1、税法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准备金;
2、税法取消了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金;
3、税法第8条和条例第55条对金融保险有允许提取准备的例外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十三)、财产损失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年度终了45天内报税务部门进行税前扣除的审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1)问: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结余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
(2)企业因存货发生以下哪些情况,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bcd )。
A. 盘亏 B. 损毁 C. 报废 D. 被盗
(3)以下( acde )资产损失属于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a.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 企业部分存货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c.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d. 企业按照规定通过证劵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
e.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4)下列哪些资产损失,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bcde )。
a. 固定资产盘亏
b. 债务人死亡,其遗产所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
c. 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债务,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无力清偿债务
d.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e. 股权投资损失
(5)下列(abde)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a.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b.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c. 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的债权
d. 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e.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如 【文件依据】:(国税发 [2009] 88号)
另外: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应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文件依据】:(财税[2009]57号)
(十四)、佣金和手续费
除保险企业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
(十五)、其他
1、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2、问: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可予以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除该设备购进的进项税额已按税法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外,不得税前扣除。
3问: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禁止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税后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税后事项
3、税收滞纳金——违法(纳税调增)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纳税调增)
注: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等、辞退员工的赔偿金(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5、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与经营无关
6、赞助支出——与经营无关(如:六一儿童节赞助)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包括坏账准备金)与实际发生原则不符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不同类别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 定义:
《条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折旧
(1)折旧范围
《税法》第11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折旧计算起至日期:
固定资产自使用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起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折旧年限
《条例》第60条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汽车)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6)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7)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4、折旧方法:税法上规定直线法 ,采取加速折旧(沪国税所[2009]55号),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其他
(1)、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不易损坏,不经常更换的部分,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文件依据】(财税【2005】第181号)
(2)、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31号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不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有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按照其应摊销或应折旧年限进行摊销、提取折旧
三、存货
成本核算办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四、开(筹)办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文件依据】:国税函【2009】98号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问: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如何确认其免税利息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若投资企业取得的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为免税收入,汇缴时报相关证明凭据。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要作收入不属免税范围。(注: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应税收入,”先分后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应单独核算? 答: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作为不符合条件处理。
(二)当前常见定期减免税政策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例:某种植花卉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职工人数为10人,资产总额为80万元,请问2010年度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1500元)。【文件依据】财税[2009]133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文件依据】:(沪国税所[2009]56号、国税函[2009]212号)
例:某企业2008年将自行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进行转让,当年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200万元,该项技术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25000元)。(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税费及相关因素)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财税[2008]1号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财税[2008]46号);资源综合利用(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财税[2008]48号)均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财税【2008】1号
(三)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享受20%优惠税率: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含3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财税[2009]133号
前提条件是:同时符合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
《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2010年度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按归集的“八大费用”加计扣除50%。
2 、软件企业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投入研发的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按财税[2008]1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但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部分仍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安置特殊人员工资的支出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税[2009]70号沪财税[2009]41号,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类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减免税;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分配的收入减免税;5、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其 他
一、亏损认定问题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文件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2、企业技术开发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国税函[2009]98号 )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采用总包分包形式取得的项目经营收入,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实际开具的发票总金额)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核定征收企业发生财产转让,如何确认收入?
答:对于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企业,其发生财产转让时,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确认财产转让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
四、税款扣款期限.doc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税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税款的具体扣款期限如何规定?
区县税务局的征管户一般可在5月25日至5月31日办理完税款解缴入库(退库)手续。 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申报,结清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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