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采用独资形式在西部和东北三省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审批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七十九条规定:外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由交通部审批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共同条件:
1、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
2、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采用独资形式在内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以及采用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还应当符合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采用合资形式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省(自治区)从事香港或澳门与该九省之间的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的香港或澳门企业,必须是港澳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和经营粤港或粤澳客运“直通车”业务的非专营公共汽车(巴士)公司。
(五)采用独资形式在内地市级城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业务的香港或澳门企业,必须是港澳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运公司。
除上述条件之外,外商投资(包括台港澳侨投资)经营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允许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经营的业务,投资者应提供《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市(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书的实质性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交通部;
(三)交通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立项或变更;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时限:15个工作日;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时限:15个工作日;
(三)交通部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