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实施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二)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 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依据相关国家有关法律登记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七、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国际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
(二)外国国际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720 电子邮箱:xubaoli@mot.gov.cn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九、递交方式
信函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三)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四)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