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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机构设立审批
2011/3/18    阅读次数:2452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设立引航机构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8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引航机构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2、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一)设立引航机构的审批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引航机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证明文件;
2、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引航员的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一)设立引航机构申请书受理机构
1、交通部水运司受理直辖市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26  电子邮箱:sys625@mov.gov.cn
2、省级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受理市级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实
(三)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四)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许可文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一)申请设立引航机构的审批:
1、审核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许可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申请书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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