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者可以根据商业上的考虑在香港成立分行或独立的附属有限公司,有关的决定并无法例监管。 I. 申请签证: 在申请成立分行前,海外投资者必须透过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向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入境签证。如投资者抵港后才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是不被接受的。入境处是酌情处理个别申请的。如属投资的申请,考虑的因素为:其投资额,规模,性质,是否会为香港创造工作机会及其它社会效益等。 II. 公司注册: 公司条例规定所有在香港设立营业点的的海外公司必须在开始经营业务一个月内以 「海外公司」 形式注册。 1. 递交文件: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以下文件: a. 海外公司的章程文件的核副本 b. 表格F1 有关董事及秘书的细节. 有关一名或以上居住在香港的人士的细节,他(们)的工作是替公司处理送达的诉讼文件及递交公司的周年报告. 海外公司主要营业地点及其注册的地方. 海外公司在注册的地方所注册的办事处. c. 海外公司注册证书的核实副本 d. 海外公司最近的帐目的核实副本 2. 缴付费用: 申请人须在递交文件的同时缴付有关的费用。(费用与注册有限公司的相同) 3. 领取公司登记证明书: 一般情况下公司登记证明书可在29个工作日内发出。 III. 商业登记: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业务的海外公司,尽管在公司注册处的程序尚未办妥, 亦可以在其业务开业后一个月内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处申请登记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