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三定”规定,决定将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二、境外特许人备案工作仍由商务部负责。
三、企业备案资料继续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提交。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完善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程序,确定备案人员,做好备案咨询、材料审核等相关工作,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商务部将加强对各地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备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沟通,系统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请于2009年4月25日前反馈。
商务部联系人:商贸服务司行业一处汪淑华 尹虹
电 话:(010)85093758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62
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杨跃
电 话:(010)85093759 65599350
商务部
二00九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