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申请主体资格及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 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负责许可/审批处室: 服务业发展处
工作人员:陈伟
受理窗口: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 地址:斜土路1111号1号楼3楼 邮编:200032 电话:64226595 6422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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