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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告知
2011/1/10    阅读次数:1457     

尊敬的纳税人:

时值年更,为方便纳税人准确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现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涉及的基本政策告知如下:

一、请正确选择本公司所采用的会计制度进行年度结算。

二、请严格按照税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年度申报中正确调整年度内发生的各类费用。

三、请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当年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对当年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余额(包括以前年度结余)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

四、请严格落实国税总局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扣缴的规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部纳入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

五、请严格执行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应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六、对取得符合(财税[2009]87号)文规定的具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纳税申报时,作为不征税收入。

七、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手续(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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