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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
2011/1/6    阅读次数:1961     
一、办事项目: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 021-52161317;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种子经营许可证》。


    七、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八、申办手续:


    (一)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九、办理程序: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㈠申请者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㈡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㈢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每证5元;
    (二)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52号);《关于本市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96号、沪财综[1995]第011号);《关于调整和取消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的通知》(沪财政[2004]71号、沪价费[2004]57号)。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改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表格下载: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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