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依法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原件/复印件)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通用文书1 |
2 |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
原件 |
5 |
附件一 |
3 |
协议或章程 |
复印件 |
2 |
|
4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各1 |
|
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各2 |
|
6 |
业务负责人 |
复印件 |
2 |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7 |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
原件 |
各1 |
含业务负责人 |
8 |
专业从业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各1 |
如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
9 |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
复印件 |
2 |
|
10 |
财务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2 |
|
11 |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2 |
|
1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
13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
14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2 |
适用于 |
15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委托申请 |
16 |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
|
|
|
注: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候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七、许可受理场所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申请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原件/复印件) |
1 |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通用文书9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
3 |
税务登记证 |
复印件 |
2 |
|
4 |
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 |
复印件/原件 |
复印件各2,原件1 |
注(2) |
5 |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
6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7 |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变更申请 |
8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9 |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
|
|
|
注:
(1)被许可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被许可人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是指机构撤换业务负责人的会议纪要或决定,新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材料为复印件)以及在机构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原件)。
(二)年度申报 1、被许可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4)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一览表(代理记账资格)
黄浦区财政局会计科 |
延安东路300号北楼 |
电话33134800 |
卢湾区财政局会计科 |
重庆南路100号 |
电话63262020 |
徐汇区财政局会计科 |
南丹东路56号 |
电话34164530 |
长宁区财政局会计科 |
愚园路1320弄6号楼 |
电话22050000 |
静安区财政局会计科 |
陕西北路1058号901室 |
电话62278881 |
普陀区财政局会计科 |
大渡河路1668号 |
电话 52564588 |
闸北区财政局会计科 |
天目中路383号服务大厅 |
电话63179911 |
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科 |
飞虹路518号11楼 |
电话25658888 电话61211168 |
杨浦区财政局会计科 |
杨树浦路2310号3楼 |
电话58020839 |
南汇县财政局会计科 |
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 |
电话57187348 |
奉贤县财政局会计科 |
南桥镇江海路344号 |
电话69613741 |
崇明县财税局会计科 |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
电话57810007 |
松江区财政局会计科 |
谷阳北路321号 |
电话64120198-112 |
闵行区财政局会计科 |
沪闵路6358号 |
电话59729004 |
青浦区财政局会计科 |
青浦镇城中路38号 |
电话57321647 |
金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
朱泾镇人民路39号 |
电话69985327 |
嘉定区财政局会计科 |
仓场路3333号 |
电话66785176 |
宝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
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 |
电话 68542222-88916 |
浦东新区财政局 |
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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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受理点) | 表格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