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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
2011/1/6    阅读次数:1784     

一、办事项目



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



二、办事依据



1、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2、《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



三、办理机构/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四、受理范围



在上海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



五、申办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股东担任。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持有不高于10%的股份。



4、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4)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③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④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



⑤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⑥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⑦参加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⑧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六、提交材料目录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一式三份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出资证明(验资报告);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简历;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简历以及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审核表;



6、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由其出具的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9、公司章程;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合法;申办材料应用A4纸打印,并由相关部门盖章,单位责任人的签字、盖章。



七、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在上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将规定的材料提交至上海市财政局。



2、受理。上海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3、审核。上海市财政局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上海财税网上予以披露。



4、决定。上海市财政局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上海市财政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向上海市财政局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待上海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备案通过后,予以发证。



八、办理时限



上海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上海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九、提前服务事项及方式





十、证照领取地址;



肇嘉浜路800号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二、咨询电话



54679568*17113

表格下载: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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