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按审计的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它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即国外统称的独立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在我国,社会审计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独立审计。 按审计的内容分类,可分为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三类。财政收支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例,审计内容主要有: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并做出客观评价。经济效益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单位和项目,都可以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其中以审计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为典型。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主要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效益问题。审计机关在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同时,将根据客观需要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分类,可分为事后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事后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完结之后所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进行中所实施的审计。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施工中,对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的审计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都是事中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主要是对单位的计划、方案、预算制定的审查。目前,我国的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较多地采用事后审计方式,而在经济效益审计方面对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作了有益的探索。 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又可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就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派出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的审计。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主要采用这种方式。报送审计,也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无论是就地审计,还是报送审计,都可以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有助于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国有资产,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今后,我国审计机关将逐步扩大报送审计的范围。 二、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审计是独立于管理者之外,不参与具体的管理活动,不履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职能,对财政、财务收支专司监督的例行行为。不论被审计单位有无问题,审计机关均应当履行其监督职能,进行例行审计。因此,监督是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具体来讲,审计监督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某些管理职能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如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优劣、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国家审计的主体 国家审计的主体,即由谁来审计,按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审计主体具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即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jp3〗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也可以向一些管理、使用预算资金比较多的部门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机关还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 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审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五、国家审计的目的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真实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真实、合法和效益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真实、合法是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效益是真实、合法的最终表现。在各项审计业务中,审计机关应当将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审计机关根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形势和要求可以突出其中一个方面。 六、国家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 国家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要以货币形式通过会计帐目连续、系统地反映出来,会计帐目是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载体。因此,检查会计帐目也就成了审计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会计负责编报帐目,以货币形式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具体经济活动进行计量和反映,审计则是对这些会计帐目进而对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广义的会计帐目,既包括会计帐簿,也包括据以形成帐簿记录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还包括对帐簿所记录信息分门别类进行整理而形成的会计报表,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和其他有关的资料。不管会计帐目以何种物质为载体,都不会改变会计帐目的性质,也不会对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产生本质的影响。 七、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活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二是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依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适用的条件,以及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三是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依法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审计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应当以相应法律规定或标准作为依据;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正确、适当。 4.对审计争议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对审计争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和方式:一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审计争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三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通过办理申诉事项解决审计争议。在解决审计争议过程中,审计机关必须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独立审计原则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独立审计原则主要包括: 1.组织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2.人员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3.工作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4.经费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 5.对审计人员的保护。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到对公务员执行职〖kg*4〗务的应有保障外,《审计法》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并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审计人员对待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应不为自己的好恶所左右,做到客观公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三)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公平、正当、实事求是,它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客观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保持客观的地位,特别是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审计意见书都应坚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二是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是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可避免嫌疑,确保审计执法的公正性。 (四)职业谨慎原则 职业谨慎是防范审计风险应持有的工作态度。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职业谨慎。要对审计事项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进行合理的判断,选派合格的审计人员,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并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审计规范,以提高审计意见的可靠性,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遗漏重要审计事项或造成审计结论错误。 (五)廉洁奉公原则 廉洁奉公原则是指审计人员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廉洁公正原则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财政审计
实行财政收支审计制度,是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财政收支审计始终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审计工作内容,为保证和促进国家宏观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和完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我国对国家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的制度,对强化审计监督在国家财政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健全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机制,提高审计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树立审计机关权威,推进审计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根据《上海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地方国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的审计。 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 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 三、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的行为。
金融审计
金融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地方审计机关对本辖区内地方性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金融审计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揭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揭露和纠正违规违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行为,促进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为深化金融改革、稳定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各项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各项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损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1.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摸清家底,特别是资产质量和损益的真实情况,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安全、有效运行。 2.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揭露问题,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规范经营,维护金融秩序。 3.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公司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对于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是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的需要。通过审计,查清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整体情况,对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管理法规,界定业务范围,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国有保险机构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目标是真实、合法和效益。 审计机关对国有保险机构进行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通过审计,监督国有保险机构正确执行《保险法》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促进国有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 2.通过审计,揭露国有保险机构在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 3.通过审计,促进国有保险机构改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加强经济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
行政事业审计
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一、行政事业审计的范围 行政事业审计的范围可以概括为: 1.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进行审计监督。 2.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有财务收支关系的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3.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行政事业审计的目的 行政事业审计的目的,一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节约。
三、行政事业审计的意义 1.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通过审计,摸清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规模、来源渠道和使用方向,发现和揭露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促进廉政建设。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和揭露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3.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和揭露资金使用不合理或损失浪费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4.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审计,能够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真实情况,发现宏观经济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可靠的信息。
社会保障审计
社会保障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 社会保障审计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农村养老、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保障以及各项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社会保障审计的意义 1.保障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2.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3.促进我国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4.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促进接受社会捐赠的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社会保障审计的作用 1.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基础。 2.有利于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促进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机制。 4.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资金流失。 5.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维护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经济责任审计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界定。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下面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加以介绍。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一经产生就显示了其他审计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我们的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作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2.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了纪律观念,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了前后任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 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助于从各种经济责任审计的不同特点出发,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以便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评价,分清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按照审计的内容、审计的时间、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成如下几类: 1.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范围明确,重点突出。 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2.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事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经济责任关系确立之前,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经济责任关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确地确定有关方案和合同,以保证经济责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维护有关经济责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指在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的审计。在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中,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或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检查机关的财务收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督促责任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例行的年度审计和不定期的临时性审计。 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如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时,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确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解脱责任人所负的经济责任。 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六、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当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财务审计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
一、会计报表审计 会计报表审计,是指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所进行的审计。其具体审计目标: 1.真实性:指报表反映的事项真实存在,有关业务在特定会计期间确实发生,并与账户记录相符合,没有虚列资产、负债余额和收入、费用发生额。 2.完整性:指特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会计事项均被记录在有关账簿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没有遗漏、隐瞒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无账外资产。 3.合法性:指报表的结构、项目、内容及编制程序和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计算、销售确认、投资、报表合并基础等方法的改变经过财税部门批准,经过调整后没有违规事项。 4.准确性:指准确无误地对报表各项目进行分析、汇总并反映在有关会计报表中。 5.所有权和义务:指列入报表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实为被审计单位所有,负债为其法定偿还的债务责任,对或有负债作了充分说明,没有遗漏和不具产权的列报。 6.公允性:指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表述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7.一致性:指编制报表时,在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上前后期保持一致,各种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保持一致。 8.表达与揭示:指会计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中被恰当地分类、描述和揭示,并对报表使用者关心或会计报表无法揭示的内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揭示。
二、资产审计 资产审计,是指对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所进行的审计。其具体审计目标: 1.真实性:指记录在有关账簿及会计报表的资产真实存在。 2.完整性:指所有发生的资产业务全部记入有关账簿及会计报表中,没有账外资产。 3.所有权:指记入有关账簿及会计报表资产的所有权归企业所拥有,没有不具产权资产的列报。 4.计价:指所记录资产计价正确,没有高估冒算各项资产价格。 5.分类:指所记录资产分类正确,遵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标准,将资产分门别类地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没有混淆不同标准的资产。 6.截止日:指资产业务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没有提前或延迟记账而人为调整资产余额。 7.账务正确性:指资产业务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8.揭示充分性:指在会计报表中充分表达和揭示了按规定应该予以揭示的信息。 9.合法性:指记入有关账簿及会计报表的资产业务发生和账务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负债审计 负债审计,是指对企业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未付利润、其他未交款、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会计项目所进行的审计。 负债审计具体目标与资产审计具体目标性质相同,但具体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是指对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进行的审计。 所有者权益审计具体目标与资产、负债审计具体目标性质相同,但具体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五、损益审计 损益审计是指对企业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等会计项目所进行的审计。 损益表各项目上的审计具体目标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上审计具体目标性质相同,但具体内容不同。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行为。它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行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要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全面的审计监督。由于建设项目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消耗大、参建单位多等特点,且其投入产出是分阶段一次性完成的,因此,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要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被审计单位的重点是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审计机关对其他参建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可以起到如下重要作用: 1.监督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法规、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投资建设的顺利进行。 2.促进优化投资环境和建筑市场发育,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按合理的结构和规模展开,为宏观调控服务。 3.促进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帮助有关管理、建设及参建单位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促进节约投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综合国力的增长,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