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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
2010/12/24    阅读次数:3222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货〔2009〕42号)(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历史沿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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