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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
2010/12/23    阅读次数:3167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公司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奖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纳税辅导期达到六个月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应向全程窗口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辅导期的纳税申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税时,需携带《稽核结果通知书》和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其它一般纳税人持IC卡到税务机关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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