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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报与调整:营业成本
2010/12/2    阅读次数:7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的“营业成本”总额由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的数额计算填报,详细内容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项下填报。

  一、“主营业务成本”的填报。

  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二、“其他业务成本”的填报。

  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结转或分摊的成本费用。

  第9行“代购代销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第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第11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销售业务成本。

  三、调整的内容。

  因为,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要求“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项要按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数额填报,所以,多记、少记的成本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0行“其他”项进行调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需要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企业擅自改变成本计算方法、计算过程中的笔误或由于其它原因应转未转而造成的多转、少转的成本。

  2、企业由于提供劳务成本、代购代销费用而多列、少列的工资、水电、燃料及其他辅料等费用支出。

  3、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制造等纳税人,在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实现的同时应按而未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确认核算填报应分摊(负担)的合理成本。

  4、未按“权责发生制”和“收入配比”原则记账多记、少记的成本费用。

  5、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而税法要求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6、其他按税法规定应记未记、多记少记的成本费用。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除税法特别规定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调整的“营业成本”必须是已实际支付或虽未支付但已记入应付款账户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记入应付款账户的应付未付费用不允许调整。

  2、以前年度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到期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的费用,应当调减当期的成本费用或调增“营业外收入”的申报额。

  3、企业日常核算中应记未记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期内未作调增“营业成本”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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