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国税货【2010】19号文件精神,对长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负)税申报(无应税收入或税款留抵月纳税申报无税收入库)企业,列为税收征管风险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纳税异常预警管理规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财务办税人员等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零(负)税申报的整改措施,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见附表)。
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逾期不参加自查或不按照要求参加税务约谈,经查验税务登记注册地为“空壳”户,将“清发票、清税种”后转为暂停经营户。如发现法定代表人失踪等情况,一律转为失控户处理。
二、未正常申报且逾期不整改的企业转为非正常户;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转为证件失效户。
三、对长期零申报且未领购发票,经核实不经营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处理。
四、对于正常经营户,未能说明长期零(负)税申报的合理理由的,经过查验税务登记注册地为“空壳”户,转入纳税评估或提交税务稽查。同时,税务机关将采取收缴库存发票(如企业在接到收缴发票通知后的15天内,未按要求上缴的,税务机关将在“金税系统”做已出售发票“作废”处理)、“零”核定发票准购数、取消增值税税种核定的暂时性处理;待企业恢复开展 增值税业务后,凭业务合同、场地实际使用等证明资料,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税种及发票核定。(注:取消税种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须按期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
对自查补申报“不开票销售收入、账外经营收入、返利不入账”等收入,每月网上有税申报或者在申报限期日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补申报的户,转入纳税正常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