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十六税务所登记窗口领取和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税务登记资料补充表(一)》、《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一式二份)、《告知(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4、企业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7、《税务登记资料补充表(一)》;
8、《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
9、《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一式二份);
10、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1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属租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两份,但需租赁双方盖章,另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2、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13、《承诺书》;
14、分支机构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1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应携带原件,复印件一式二份,使用A4纸张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列举必须报送原件的除外)。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021-3422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