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世博会开幕和“五一”期间放假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1号)的有关规定,201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调整至5月19日(请纳税人于5月14日前完成抄税,5月19日前完成各税种的纳税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一)电子申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辅导期以外)5月1日至5月19日;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5月6日至5月19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稽核数据的反馈情况);
3、其他纳税人5月1日至5月19日。
注:电子申报纳税人申报前应当注意其本地数据的完整性、上期数据的准确性,如税种核定情况、各类认定资格、增值税报表的上期数据、辅导期纳税人的稽核数据、各类报表的留抵数据等;
(二)上门申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辅导期以外)5月5日至5月19日;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5月6日至5月19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稽核数据的反馈情况);
3、其他纳税人5月5日至5月19日。
注:至办税大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时须提供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人员签名、盖章,否则纳税申报窗口将不予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