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0〕53号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保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规范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此套登记文书格式分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类文书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类文书两部分,登记文书表格共35种,每种文书格式均附有规范要求。现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印发你们,请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类文书目录
序号 |
文书名称 |
页码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1-5 |
2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
6-7 |
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8-16 |
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住所、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认缴出资金额、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合伙期限、入伙、退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
17-37 |
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38-43 |
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44-50 |
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期限 |
51-61 |
8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62-6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合伙企业名称
申请人(全体合伙人名称、姓名及印章)
年 月 日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人员 办理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委托人(全体合伙人)名称、盖章
代理人/拟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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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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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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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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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3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相关事项
单位:万元
申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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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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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主要
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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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数额 |
金额 |
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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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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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合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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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
经营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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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
国别
(地区) |
认缴出资
数额 |
币种 |
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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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领取存单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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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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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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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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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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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发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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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领取日期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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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通知书领取人应为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委托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企业名称:
拟变更企业名称:
备选企业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3、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认缴出资数额:
企业类型:
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企业登记机关盖章):
经初审,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拟同意其名称变更。
请予核准。
被委托取件人签名: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设立合伙企业名称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全体合伙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固定: |
移动: |
电子邮箱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4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
5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
6 |
资信证明 |
7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8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9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
10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11 |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12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13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14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5、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第4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8、第6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 第8项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10、第9项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1、第10项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2、第11项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第12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4、第13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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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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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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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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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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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合伙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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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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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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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万美元 |
|
外方 |
|
折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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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中方 |
|
折万美元 |
|
外方 |
|
折万美元 |
|
经营
范围 |
|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承担责任方式 |
认缴出资数额 |
缴付
期限 |
出资
方式 |
实缴出资数额 |
所占
比例 |
出资
方式 |
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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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类型 |
|
住 所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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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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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类型 |
|
住 所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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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类型 |
|
住 所 |
|
国家
(地区)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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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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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
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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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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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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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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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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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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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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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派 方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民族
(中方)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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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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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核定事项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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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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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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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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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
认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中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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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实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中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外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经 营
范 围 |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国家(地区) |
承担责任方式 |
认缴出
资数额 |
缴付
期限 |
出资
方式 |
实缴出
资数额 |
所占
比例 |
出资
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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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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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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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合伙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行业代码 |
|
注册号 |
|
外资产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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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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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领照存单
企业名称 |
|
注 册 号 |
|
核准日期 |
|
打印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正本: 副本1: 副本2: |
缴费数额 |
|
缴费收据号 |
|
领
照
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签  , ;, ; 字 |
|
日 期 |
|
发 照 人 |
签 字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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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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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领照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归 档 情 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申请 、 、 、 、 等事项变更(备案)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
注 册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新的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决议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原主要经营场所 |
变更的主要经营场所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3* |
公证文件 |
4 |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第3项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原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
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7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原经营范围 |
变更的经营范围 |
|
|
凭许可经营项目 |
|
凭许可经营项目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第6项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8、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承担责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第5项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8、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原承担责任方式 |
变更的承担责任方式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
5* |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
6*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7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第5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8、第6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单位:万元
原认缴出资数额 |
变更的认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币种: |
合伙人
姓名或名称 |
认缴
出资数额 |
出资方式 |
所占比例 |
实缴
出资数额 |
出资
方式 |
出资
日期 |
余额
缴付期限 |
|
|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数额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
3*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3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单位:万元
原实缴出资数额 |
变更的实缴出资数额 |
本期实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币种: |
币种: |
出资日期 |
|
出资日期 |
|
出资方式 |
|
出资方式 |
|
出资来源 |
|
出资来源 |
|
验资机构 |
|
验资机构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机构 |
|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日期、出资方式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6、第4项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7、第5项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原出资日期 |
变更的出资日期 |
|
|
|
|
|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原出资方式 |
变更的出资方式 |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合伙期限 |
变更的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5* |
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
6* |
资信证明 |
7* |
财产转让协议 |
8*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9*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0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8、第6项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第7项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10、第8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1、第9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新合伙人
名称或姓名 |
住所 |
民族 |
承担责
任方式 |
认缴出
资数额 |
出资
方式 |
实缴出资数额 |
所占
比例 |
出资方式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国家(地区) |
|
余额缴付期限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
5*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备案事项 |
文件名称 |
分支机构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撤销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外国合伙人
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人(变动)
备案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工商登记联络员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其他 |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加入或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名称 |
|
注 册 号 |
|
分支
机构 |
增设
备案 |
名 称 |
|
注 册 号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变更 备案 |
名 称 |
|
注 册 号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注销
备案 |
名 称 |
|
注 册 号 |
|
登记机关 |
|
登记日期 |
|
合伙协议修正内容 |
|
文件送达接受人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
|
固定: |
|
移动: |
清算人(变动)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
工商登记联络员 |
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部门 |
|
|
固定: |
|
|
移动: |
|
|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领照存单
企业名称 |
|
注 册 号 |
|
核准日期 |
|
打印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正本: 副本1: 副本2: |
缴费数额 |
|
缴费收据号 |
|
领
照
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签 字 |
|
日 期 |
|
发 照 人 |
签 字 |
|
日 期 |
|
备 注 |
|
|
|
|
|
|
|
|
备注:领照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归 档 情 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
注 册 号
清 算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注销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为清算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4* |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
5* |
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
6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7*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的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第4项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第5项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第6项指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事项
企业名称 |
|
注 册 号 |
|
主要经营场所 |
|
企业类型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 |
|
清 算 人 |
|
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销原因 |
|
分支机构
注销登记情况 |
|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
|
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
公 告 日 期 |
|
营业执照
缴销情况 |
正本数量 |
|
编号 |
|
副本数量 |
|
编号 |
|
备 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隶属企业名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固定: |
移动: |
电子邮箱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
经营场所证明 |
5 |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6*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7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指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分支机构名称 |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场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姓名 |
|
从业人数 |
|
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隶属企业 |
企业名称 |
|
登记机关 |
|
注 册 号 |
|
电子邮箱 |
|
经营范围 |
|
许可经营项目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负责人姓名 |
|
国别
(地区) |
|
照
片 |
出生日期 |
|
民 族 |
|
性 别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领照存单
分支机构名称 |
|
注 册 号 |
|
核准日期 |
|
打印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正本: 副本1: 副本2: |
缴费数额 |
|
缴费收据号 |
|
领
照
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签 字 |
|
日 期 |
|
发 照 人 |
签 字 |
|
日 期 |
|
备 注 |
|
|
|
|
|
|
|
|
|
备注:领照人应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归 档 情 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申请分支机构 、 、 、 、 等事项的变更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注册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隶属企业名称 |
变更的隶属企业名称 |
|
|
原分支机构名称 |
变更的分支机构名称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经营场所证明 |
4*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经营场所 |
变更的经营场所 |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6、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原经营范围 |
变更的经营范围 |
|
|
凭许可经营项目 |
|
凭许可经营项目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4*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分支机构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8、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隶属企业企业类型 |
变更的隶属企业企业类型 |
|
|
原分支机构企业类型 |
变更的分支机构企业类型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
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
5*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6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3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
7、第5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负责人 |
变更的负责人 |
姓 名 |
住 所 |
姓 名 |
住 所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加盖隶属企业印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
6、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指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原经营期限 |
变更的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负责人姓名 |
|
国别
(地区) |
|
照
片 |
出生日期 |
|
民 族 |
|
性 别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
|
|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领照存单
分支机构名称 |
|
注 册 号 |
|
核准日期 |
|
打印人 |
|
营业执照编号 |
正本: 副本1: 副本2: |
缴费数额 |
|
缴费收据号 |
|
领
照
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签 字 |
|
日 期 |
|
发 照 人 |
签 字 |
|
日 期 |
|
备 注 |
|
|
|
|
|
|
|
|
备注:领照人应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归 档 情 况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注册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单 位 |
|
部 门 |
|
联系电话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4 |
其他相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申请事项
分支机构名称 |
|
注 册 号 |
|
经营场所 |
|
负责人姓名 |
|
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销原因 |
|
营业执照
缴销情况 |
正本数量 |
|
编号 |
|
副本数量 |
|
编号 |
|
备 注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批表
受理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
意见 |
核准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类文书目录
序号 |
文书名称 |
页码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 |
2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2 |
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材料核实通知书 |
3 |
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材料核实通知书(存根) |
4 |
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
5 |
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受理通知书 |
6 |
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 |
7 |
8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
8 |
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
9 |
1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 |
10 |
1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通报单 |
11-12 |
12 |
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信息通报单 |
13 |
1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信息通报单 |
14 |
14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信息通报单 |
15 |
1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信息通报单 |
16 |
1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事项通报单 |
17 |
1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事项征求意见单 |
18 |
18 |
备案通知书 |
1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名称预核外合字[20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 个合伙人出资,认缴出资数额为 ( 万元、币种),主要经营场所设在 的企业名称为:
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全体合伙人名单及认缴出资数额、所占比例: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将本通知书提交登记机关,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4、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5、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个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名称变核外合字[20 ]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送审的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该名称变更为:
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本通知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2、企业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3、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材料核实通知书
编号:
:
你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你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现将核实内容通知如下:
1、核实事项:
2、核实原因:
3、核实时间: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核实形式:我局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请你届时配合做好核实工作,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携带本通知书,以便登记机关备案。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材料核实通知书
(存根)
编号:
:
你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你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现将核实内容通知如下:
1、核实事项:
2、核实原因:
3、核实时间: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核实形式:我局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请你届时配合做好核实工作,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携带本通知书,以便登记机关备案。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材料核实情况
报告书
《材料核实通知书》编号:
核实日期: 年 月 日
核实事项:
核实情况:
核实结论: 事项真实;
事项不真实。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受理通知书
( )外资受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
我局将于1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
( )外资不受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根据 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原因如下:
若对此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驳回通知书
( )外资驳字[20 ]第 号
我局收到 设立/变更/注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审查,根据 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驳回原因如下:
若对此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诉讼。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予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通知书
( )外资准字[20 ]第 号
: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请于 年 月 日到我局领取/换取/交回营业执照(登记证)。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通知书
( )迁移函[ ]第 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你局出具的同意受理 迁入/迁出登记的意见,我局同意迁出/迁入并将该单位的企业档案移送你局。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事项信息
通报单
:
于 年 月 日已经我局核准设立登记,现将其设立登记事项信息通报如下: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
联系电话 |
|
主要经营场所 |
|
邮政编码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
|
企业类型 |
|
认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中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外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实缴出资数额 |
币种: |
中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外方 |
|
出资方式 |
|
折万美元 |
|
经 营
范 围 |
|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
国家
(地区) |
承担责任方式 |
认缴出
资数额 |
缴付
期限 |
出资
方式 |
实缴出
资数额 |
所占
比例 |
出资
方式 |
|
|
|
|
|
|
|
|
|
住 所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
|
|
|
|
|
|
|
|
住 所 |
|
合伙人类型 |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合伙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行业代码 |
|
注册号 |
|
外资产业代码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信息
通报单
:
于 年 月 日已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现将其本次变更登记事项信息通报如下:
变更事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企业名称 |
|
|
主要经营场所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及委托代表) |
<, P align,="left"> |
|
经 营 范 围 |
|
|
合伙企业类型 |
|
|
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别(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出资数额或实缴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
合 伙 期 限 |
|
|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事项信息
通报单
:
于 年 月 日已经我局核准注销登记,现将其注销登记信息通报如下:
企业名称 |
|
注 册 号 |
|
主要经营场所 |
|
企业类型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委派代表 |
|
清算人 |
|
合伙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销原因 |
|
分支机构
注销登记情况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
|
公告日期 |
|
备 注 |
|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信息通报单
:
于 年 月 日已经我局核准设立登记,现将其的设立登记事项信息通报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场所 |
|
邮政编码 |
|
负责人姓名 |
|
从业人数 |
|
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隶属企业 |
企业名称 |
|
登记机关 |
|
注 册 号 |
|
电子邮箱 |
|
经营范围 |
|
许可经营项目 |
|
|
|
|
|
|
|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事项信息通报单
:
于 年 月 日已经我局核准变更登记,现将其的变更登记事项信息通报如下:
变更事项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分支机构名称 |
|
|
经营场所 |
|
|
经营范围 |
|
|
负责人姓名及住所 |
|
|
经营期限 |
|
|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信息通报单
:
于 年 月 日已经我局核准注销登记,现将其注销登记事项信息通报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
|
注 册 号 |
|
经营场所 |
|
负责人姓名 |
|
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销原因 |
|
备 注 |
|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事项
征求意见单
:
我局于 年 月 日受理 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其经营范围涉及
,请你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于10日内书面函告我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案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
经审查,你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
本次备案事项: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