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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如何办理登记
2007/12/2    阅读次数:721     
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的迁移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的变更。企业在同一登记注册管辖区域内迁移,作为一般性的住所变更,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企业法人住所迁至另一个登记管辖区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资料提供: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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