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2009年度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于2010年5月31日前凭营业执照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申报验照手续。凡逾期未申报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